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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滿政府放任Uber違法營運,小黃司機日前繞行政院抗議。資料照

小黃計程車和Uber司機為了飯碗已經吵了許久,小黃司機更屡次上街頭抗議表達不滿、请求交通部落實分業管理。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今在臉書上貼文,指交通部今將預告修正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》,明確規範Uber和租賃業者协作的服務樣態,包括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、排班待客租賃、應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,且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,車輛也要黏貼專用標籤等。讓小黃計程車和Uber車輛的區隔劃出明確分水嶺。

不過,對於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這篇貼文,交通部官網上卻尚未公告,負責執行的公路總局也不分明狀況;待《蘋果》求證後,交通部才於今下午5時發布新聞稿,內容與工會臉書貼文大同小異,僅有局部文字順序調整。

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的臉書貼文摘要如下:

為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,交通部綜整各方意見,於今預告修正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」,明確規範「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协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」。本次修正將提供運輸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全面納管,並與計程車分業管理,盼藉此輔導運輸產業發展,促使乘客、計程車、租賃車多贏。

交通部指出,本法規修正之預告期2個月,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,交通部亦將分區舉行座談,以廣納各界意見,納入法規修正參考。修正重點如下:

一、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、排班待客租賃;
二、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,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;
三、平台應充沛揭露車輛、駕駛人、計費方式等訊息;
四、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,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。但中央政府另有決定者,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;
五、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。

交通部表示,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,提供計程車服務的業者,均應承受相同的規範;租賃車業者,則應於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。但為兼顧城鄉差異,租賃業提供的租車服務雖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,但局部地區若有特殊需求,亦賦予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量体裁衣之彈性。

交通部參採各國經驗,台灣目前與世界上許多先進國家,同樣面臨有業者透過新通訊技術,提供新型態的乘車服務;近來獲得消費者青睞。鑒此,目前已實施之「多元化計程車计划」,鬆綁網路叫車之計程車外觀及費率,業者得因應新通訊科技,開拓多元、客製、精緻等運輸服務。交通部亦將於近日提出「計程車服務提升輔導计划」,提供計程車駕駛人進階訓練等協助,促進服務改造。

交通部指出,因應消費者日新月異的乘車需求樣態,租賃車可開發新的乘車市場,但應於法定的範圍內提供相關服務;本次法規修正實施後,Uber等業者之車輛仍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协作,提供1小時以上之長途附駕駛之載客服務。非與租賃業协作、採「共享經濟」之Uber兼職駕駛人,則可轉移到「多元化計程車」计划,依現有牌照納管。

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副理事長鄭力嘉表示,大方向能够承受交通部公告內容,讓租賃車回歸其自身租賃的營業樣態,而非計程車業務;不過仍有局部駕駛對於租賃業跨業經營到計程車業務內容,其代步駕駛的概念仍與母法有所牴觸,但也能了解交通部在修法上要一步到位,時程可能會拖更久;還是感謝蔡英文總統與交通部願意關心計程車業者生計。

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表示,規範出爐後,若業者未依規辦理,將可依《公路法》開罰9000到9萬元。目前全台租賃車共有近15萬輛,租賃車與資訊平台業者协作的車輛約有6000到7000輛。公路總局將會參考德國與新加坡作法,設計車輛應黏貼的專用標識,並再細部規範標識大小、黏貼於車輛的位置等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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